港澳医师可在内地行医
卫生部颁布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暂行医管理规定》2009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的医师在内地行医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港澳医师在内地行医不超过3年,且应当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临床诊疗活动。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的执业注册机关为医疗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
执业的类别为临床、中医和口腔三类。《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由卫生部同统一制作颁发。港澳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受《执业医师法》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