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真件作为呈堂证供的注意事项
传真常用于合同的签署。一方拟好合同条款,盖上章后传真给另一方;另一方在收件上盖章后再回传。这样,这份收到的回传件,就是两家合同的正式件。可问题在于这份正式件竟然是一份复制件,如起纠纷能够能够用作呈堂证供吗?
传真件能够作为证据。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传真已成为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定形式,其效力受法律保护。传真的内容是合同的条款。但是,由于传真件保存时间不长,而且应用技术手段可以变造,所以它的真实性较难确定。因此,用传真件作为呈堂证供,应当注意的是:
1. 核实收发件人、收发件号码,以判断当事人之间、和案件之间的关系
2. 详化传真过程,审查传真的内容是否真实。
3. 有多份传真件的,则审查各传真件之间的内容是否互相衔接,于其它证据能否互相印证或补充
4. 传真件上留有手写字迹的,可以通过鉴定以判断传真件的真实性
5. 如果有其它证据予以佐证,则根据证据补强原则,确认其真实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