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2010年3月1日施行,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而这些公共场所指向性是明确的。根据条例的第六条,这些场所包括:
(一)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的室内外区域;
(二) 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学生宿舍、餐厅等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
(四)除前项以外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的室内区域及室外的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科技馆、档案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七)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
(八)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
(九)商场、超市等商业营业场所;
(十)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十一)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和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十二)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条例是为了创造良好的卫生环境,提高城市文明,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当然,人体健康除了保健,还需要积极锻炼。很久以前,广播电台每日十点都会播出广播体操节目,提醒人们,工作间隙应当活动筋骨,适当锻炼。这个节目值得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