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过,高法院有权调整

      违约金过高法院有权调整
 

      当前,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和影响民商事合同违约现象比较突出,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第29条的内容和精神,合理调整违约金数额,公平解决违约责任问题,把握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违约金幅度,综合合同的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因素,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以上文件网上可以搜索获取,此处不作转载。请见谅!
 

标签:   责任   违约金   法院   合同   民商事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