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ail作为呈堂证供的注意事项

      Email作为呈堂证供的注意事项
 

      Email作为呈堂证供,应提供Email的来源,包括发件人、收件人、邮件提供人以及这些人和案件当事人的关系,同时提供Email的生成、接收时间、邮件内容。庭审时,双方当事人质证无异议,可直接出示纸质件,否则,应在计算机上当庭演示,并下载打印。Email已作公证的,可不当庭演示,直接出示公证文书即可。
      Emial不如传统书证保真度高,篡改后不易识别,但Email的发件人和收件人具有唯一性,在网络的账号、密码用户名在相对时间里也是唯一的,庭审时可从以下几点判断真伪:
      1. 将Email和其它证据比对,必要时要求有关人员到庭对质;
      2. 审查邮箱的取得方式,审查是从网络服务商处购买的还是免费注册的。一般而言前者更为可靠;
      3. 审查收发件时间;
      4.必要时可要求网络服务商协助,从Email的传输、储存环节中直接保全证据,或进行鉴定,请有关方面的专家提供意见。